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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2001年音像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的通知

  (二)3月,启动开展全国音像批发、零售单位创优、评优、扶优活动,下半年评选表彰优秀音像批发和零售单位。
  (三)5月,开展第三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
  (四)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在上海和广东举办音像市场建设成果推展活动,介绍、推广上海和广东音像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先进经验。
  (五)配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修改、修订和发布文化部制定的有关文化。筹备召开全国音像市场管理工作会议,部署音像市场的治理和发展工作。
  (六)加强音像制品进口管理,改组文化部音像制品内容专家审查委员会。
  (七)10—12月,全面检查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关闭情况。
  (八)不断完善中国音像市场网,并利用该网推进音像市场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
  三、工作要求
  今年的音像市场管理工作是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重点,要按照新的法规文件改革管理体机制,调整市场结构,整顿市场秩序,特别是取缔关闭集中经营场所的工作已进入最后的攻坚阶段,任务繁重,难度增大。各级文化和音像市场行政部门要充分争取和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按照中办发[2001]29号文件和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落实音像市场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文化、音像市场行政部门及其稽查机构要探索试行定人、定点、定时检查制度。特别是基层管理部门要在机构改革中理顺管理体制,对音像市场实现归口管理。要巩固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二)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凡发现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传播内容的音像制品的,除作出行政处罚外,应当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发现经营其他非法音像制品1500张(盒)以上的,除作出行政处罚外,应当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发现5万张(盒)以上非法音像制品仓库的,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现10万张(盒)以上的,报文化部备案,并提请公安机关追根溯源,追查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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