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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意见

  (一)起草立法项目草案应当根据情况组织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
  (二)立法项目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有关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财政厅局、部内有关司局)意见。召开有关专家座谈会、论证会。必要时,应当召开有基层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的听证会。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当召开有法律方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
  (三)立法项目送审时,应当同时报送立法项目草案和草案起草说明。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就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及主要工作、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可行性、起草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有关方面的主要意见及协调情况等内容作出说明。
  六、财政部门规章的范围
  财政部门规章,又称财政规章,是指财政部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属于财政部权限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制定财政规章。
  (一)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二)属于涉及全社会或某一类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事项;
  (三)属于涉及许可、审批、处罚等某一类行政措施内容的事项;
  (四)属于财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制度、规则、准则等事项;
  (五)属于涉及某一行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事项;
  (六)其他应当制定财政规章的事项。
  七、财政立法项目的审核、协调、上报
  财政立法项目审核、协调工作是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财政立法项目上报前,应当由条法司按下列程序审核、协调、上报。
  (一)各单位完成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后,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提交条法司审核(条法司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除外)。
  (二)条法司在进行审核时,可根据情况将草案送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内有关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征求意见。
  (三)条法司在进行审核时,应当对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上位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立法原则,是否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协调,对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是否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等项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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