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立法应当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条法司应当根据财政部总体工作部署和改革、稳定、发展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结合,拟定年度财政立法计划,报送党组批准后执行。立法计划应按要求编制。
(一)条法司于每年10月份,书面通知各有关单位报列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立法计划项目包括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财政规章项目。
(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是指需要在计划年度内完成起草、上报任务的财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需要在计划年度内颁布的财政规章立法项目;二类项目,又称调研项目,是指在计划年度内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着手起草,于计划年度的以后年度完成起草、上报任务的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和颁布的财政规章立法项目。
(三)各单位在报列立法计划项目建议时,应当同时报送立法项目说明。说明内容应当包括立法依据、调整对象、拟设定主要行政管理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和拟报送审核的时间等。
(四)条法司负责汇总编列立法计划草案。条法司应当与有关单位就其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协商和汇总,并将各单位的意见在报送立法计划草案的说明中予以反映。
(五)立法计划草案须经部党组会议研究确定。部党组研究确定后由条法司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应当按计划要求完成本单位立法项目的起草任务。条法司应当对各有关单位的立法工作加强指导、协助和督促。
(六)未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条法司一般不安排审核、上报。有关单位提出需要增列立法计划的,应当报送立法项目说明,并补充说明该立法项目的起草进展情况。条法司审核后,认为有必要增列计划项目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七)调研项目在计划年度完成起草任务,具备出台条件的,也可于计划年度内颁布,无需增列计划项目。
四、财政立法项目起草任务单位
除财政立法计划另有规定者外,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由条法司负责起草或者由条法司牵头组织起草。财政规章由有关单位负责起草,财政规章内容涉及多个单位业务的,由其中一个单位牵头组织起草或者由条法司牵头组织起草,具体牵头单位在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
五、财政立法项目的起草
承担财政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当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保证立法质量,注重立法项目的可操作性,使立法所确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起草工作应当按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