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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意见

财政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意见
(财办发[2000]68号)


  为了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进一步规范财政立法活动,提高财政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国发(2000)11号)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立法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财政立法是国家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项财政立法活动应认真贯彻执行立法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财政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与发展的决策,积极推进财政立法,使之与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二)财政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参与财政立法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三)财政立法应当体现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努力实现财政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地规定财政部门的职责和财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财政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切实结合我国国情,保证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财政立法工作的管理
  财政立法工作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职责程序,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一)财政立法工作由条法司归口管理,具体负责财政立法计划草案的编制、上报,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组织起草、上报,财政规章的审核、上报,财政规章的发布、备案。
  (二)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和财政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向条法司报送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根据财政部立法计划的要求,具体负责有关财政立法项目的起草工作。
  三、财政立法计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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