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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产品条码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卷烟产品条码管理的通知
(2001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大连市烟草专卖局( 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青州烟草研究所:
  为贯彻落实“一要规范、二要改革、三要创新”的行业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卷烟产品条码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我国卷烟产品在国内外经营活动中的现代化管理,保证全行业卷烟销售网络全面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烟条码,现就进一步加强卷烟条码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各卷烟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烟草行业卷烟条码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GB12904-1998《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条码的申请、印刷、使用和管理。要确保卷烟条码的唯一性,即卷烟条码必须一物一码;不同牌号、不同规格、不同价格。不同包装形式及箱、条、盒,应分别编码,不得重码。
  二、从2001年7月1日起卷烟产品统一使用通用商品条码中十三位数字码(以下简称长码),停止八位数字码(以下简称短码)的使用。请各企业对目前使用短码的卷烟产品进行清理,做好短码更换为长码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7月1日起卷烟销售网络卷烟条码的使用。
  三、国家局授权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标准化中心)负责行业卷烟产品条码申办的审查、备案、条码数据库维护等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请标准化中心定期汇总分析行业卷烟条码使用情况,并报国家局科教司。
  四、各企业卷烟产品使用的条码应严格按照国家局公布的“卷烟产品条码码段分配表”(见附件一)执行。对于目前分配的码段已全部使用完,确实需要增加码段的企业,应向所在省级局提出企业增加码段的申请,由省级局科技主管部门将本省需增加码段的企业上报国家局科教司。国家局经审核后将企业增补的码段统一分配下达;对于已经撤并的烟厂,原分配的条码码段将由国家局收回另行分配,其它企业不得擅自使用。
  五、各企业办理卷烟条码及按照《办法》中规定的审查内容和备案材料要求,首先经各省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并盖章确认后,到标准化中心办理卷烟条码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其产品不得进入卷烟销售网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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