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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家重点企业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家重点企业工业
污染源达标排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1]3号 2001年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和经贸委:
  近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经贸委就部分国有大型企业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和深入探讨。经研究,现就国家重点企业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国家重点工业污染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工作,切实作到一厂一策,实施分类指导,分类管理。
  1、对已经达标或依法关闭停产的企业,要加大现场监督力度,防止超标反弹或死灰复燃,确保企业稳定达标。
  2、对治污设施已经进入调试阶段的企业,要抓紧作好达标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
  3、对正在组织施工的企业,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要求,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完工时间。
  4、对正在进行方案设计和没有采取治污措施的企业,要一家一家落实,属于国家政策淘汰范围的要坚决淘汰。
  5、对新的生产设施已经投产、被替代的老生产设施仍在生产并超标排污的企业,环保部门和经贸部门要联合建议政府依法关停被替代的老生产设施,不允许此类生产装置继续使用。
  二、鉴于国家重点企业的历史原因及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处理好企业环保达标与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的关系,对既不能按期完成达标任务又难以实施停产治理的国家重点企业,各地可以根据治污工程或技术改造工程的具体情况,定出企业达标计划,限期达标。申请限期达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经贸委确定的520户国家重点企业。
  2、治理设施已经开工,资金已落实、技术可靠;年底前主要超标污染物治理工程仍未开工建设的企业不予考虑。
  3、采用的是国际或国内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或与技术改造相结合的措施。
  三、各地环保部门和经贸部门要严格根据上述要求,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由企业提出限期达标申请,定出缓期达标的实施计划。企业的达标方案应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和可靠的技术保证措施,企业的达标目标不再是目前的主要污染物基本达标,而应是所有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同时,承诺实施在限期达标期间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限产措施或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排措施。申请书和达标方案经当地环保部门和经贸委同意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经贸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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