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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1日)废止

劳动部关于颁发《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和办法》的通知
 (劳矿字〔19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矿山劳动卫生监察制度,加强国家对矿山劳动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矿山企业劳动卫生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制定了《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和办法》,现予以颁发。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三日
             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和办法

  一、监察范围:
  全国各类国营矿山企业。
  二、监察办法:
  各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劳动卫生监察活动。根据检查结果对矿山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进行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甲级矿井;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乙级矿井;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丙级矿井;凡得分不足60分的矿井,为劳动卫生不合格矿井。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针对存在的问题,应以监察意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矿山企业(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除外),按《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
  第一项:防尘、毒、噪声机构和制度
  1.防尘、毒、噪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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