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修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掌握全国资产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从一九九一年第二季度起建立了资产评估报告制度,从执行情况看,各地对此项工作都很重视,绝大多数地区报送的数字准确、及时,为评估工作的开展起了推动作用。为了减少各地的工作量,自一九九二年起资产评估情况表由季报改为半年报送一次,七月二十日内报上半年数字,年度终了三十日内报全年数字;资产评估培训情况表、资产评估机构增减变动情况表和资产评估管理机构情况表由季报改为年报,于年度终了三十日内报全年数字;同时将资产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文字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