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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制的通知》中“提前退休”问题解释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所依据的《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制的通知》已于1994年废止)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中“提前退休”问题解释的函
 (劳办力字〔199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我部《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力字〔1992〕7号)发出后,一些地区询问文件中所提的“提前退休”如何解释。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一文在“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中所提的“提前退休”,是指离岗退养。离岗退养的具体办法仍按我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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