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利于协调地方、部门、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集团的发展。股份制不仅使企业的全部财产有明确的归属,而且可以划分为较小份额,便于资产在全社会范围内流动,为调整产业结构提供良好的条件。有利于突破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界限,协调利益,推动企业集团的发展,调整不合理的企业结构。
(四)有利于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试点的情况表明,股份制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普遍有改进,主要有来自股东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来自股票在市场上的价格涨落;公司必须接受独立于企业的、国家认可的注册会计事务所对财务帐目的公正审核。股票上市的公司,财务情况要向社会公布,还须接受“股民”的监督。这些压力比过去只向政府主管机关负责时要大得多,对企业提高投入产出效益是一种有力的鞭策。
三、股份制企业试点中的主要问题
(一)股份制企业组建和试点的有关法规跟不上。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试点工作已经进行多年,但有关股份制企业的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的制定工作进展迟缓,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指导工作,上海、深圳两市政府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并已经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两市的股份制企业组建试点工作可依法进行。其他地方也搞了一些规定,但多数不符合股份制的一般规则,地方特色过强,难于切实规范地指导工作。
股份制企业是一种与传统企业不同的新的企业形式,原来的那一套企业管理办法,包括财务、会计、审计、劳动、人事、税务、工商、统计等规定,都已不适应股份制企业的需要,必须本着改革的精神进行调整或重新制定。
(二)相当一批股份制企业不规范,没有按股份制的基本规则办事。不少称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组织结构、管理体制仍沿袭原来传统企业的内涵,只是名称改动而已。在试点中,一些企业没有实行“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同股同息”的原则,对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实行不同的分股息率,一般是个人股高于国家股和法人股;相当一批企业混淆了股权和债权、股票和债券、股息和利息的区别;还有的对个人股实行“三保”(保本、保息、保分红),股息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失去了股票的意义和作用;个别的还把设置企业内部职工股变为扩大奖励的手段。
在内部管理体制上,多数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形同虚设或很不健全,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负责人继续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仍由原企业的负责人担任。
(三)有些试点企业资产评估过低或未予评估。在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中,大多数是以企业帐面净资产折股,既没有计算土地使用费,以及厂房、设备的重置价值,也没有考虑企业的无形资产。有的企业甚至根本没有对资产进行评估,以致造成公有资产的流失或对国家股利益的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