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各级劳动部门实行“统一设计开发,分级分类管理”的体制。即全系统的总体设计、详细设计和开发由部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和组织;主结构系统的实施由各级劳动部门的信息中心(或信息工作综合管理单位,下同)直接管理;基结构中各分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由处理日常事务的业务单位(劳动部门的业务处、室、科或劳动部门所属的管理性事业单位)直接负责(在不具备条件时可由信息中心负责),系统的规划、主结构与基结构的接口关系、基结构各分系统间的协调与接口关系由各级信息中心综合管理,各分系统的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向主结构传递、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2.在劳动部机关内实行“一个网络集中管理,业务处理分工负责”的体制。即各分、子系统及相应的数据库和模型库统一组织在一个软、硬件网络中由信息中心进行系统化管理,业务处理及相应的业务责任由各业务单位分工负责。
3.劳动部对各省级劳动部门的主结构系统联网实行“一条总线传输”的体制。即部--省之间联网由部信息中心和各省级劳动部门信息中心统一负责,做到数出一门、信息共享。
第七条 劳动部信息中心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劳动系统的信息工作,制订和设计有关信息工作的规划、计划、方案、制度、标准、规范,并负责组织开发、实施和协调、指导工作,负责部内系统运行管理和维护以及与各省级劳动部门的网络通信,按有关要求提交信息资料和分析报告,提供有关信息服务和咨询。
第八条 劳动部机关内各业务单位应在统一规划下进行系统的开发建设,负责管理本单位分工管理的主权数据,包括数据收集、录入、检查、汇总及更新。有权使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主权数据,共享协议数据和享受系统赋予的其他权利。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以及同部信息中心的联系与配合。
第九条 地方各级劳动部门应明确负责信息工作综合管理的单位和人员,有条件的应设立相应的信息工作综合管理机构,在部信息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信息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对直属单位及下级劳动部门的指导,按要求使用统一软件,向上级劳动部门传送规定的信息。
第十条 本章第六条第2款、第七条、第八条的内容,在遵守本制度的原则下适用于省级劳动部门,地(市)、县级的适用条款由省级劳动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第六条第3款原则上适用于省以下各级劳动部门的主结构系统联网。
第三章 开发和试点
第十一条 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的各分、子系统在统一规划下由部信息中心按项目组织有能力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开发或引进、移植。项目开发单位负责所开发项目的终生维护。凡劳动部各单位委托外单位开发的项目要由部信息中心审核,省级劳动部门拟开发的项目应在开发前与部信息中心取得联系,防止重复开发和浪费人力、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