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息字〔19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加强劳动部门信息工作的综合管理,保证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劳动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现将《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日
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部门信息工作的综合管理,保证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发展,推动劳动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管理信息系统是国家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分系统,包括劳动工作各方面的信息处理及相互之间的信息联接,为劳动工作中控制、管理、监督、反馈等各环节服务,延伸于各级劳动部门和基层单位。该系统包括采集系统,数据库系统、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是由计算机和现代通信设备及相应的软件组成的网络系统。
第三条 劳动管理信息系统按其控制对象和管理范围分为主结构系统、基结构系统和根结构系统,前两个系统由劳动部门建立和运行,根结构系统由劳动部门指导、协助有关基层单位建立,由基层单位运行。三种结构之间的网络联系由劳动部门指导,统一管理。
第四条 劳动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和“审慎论证,积极试点,分批实施,逐步完善”的方针。不符合三统一原则的各种硬件、软件及功能和方法不能纳入劳动管理信息系统,不得在本系统内推行。
第五条 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开发及运行,由劳动部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具体办法依照《劳动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总体设计》)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劳动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一体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