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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通知

  改革学徒培训。对传统工艺和少数特殊工种应按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学徒培训。其它工种应将招学徒工逐步改为招定向培训生,做到在企业进行操作训练,在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基本功训练,以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效益。
  三、在深化劳动制度配套改革中,推动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要认真贯彻经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一九九0年劳动部令第1号),继续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把好技术工人进入企业“入口”质量关。对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的毕业(结业)生,逐步实行毕业(结业)证书与技术等级或岗位合格证书双证制度。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时,要根据国家劳动工资计划,首先从取得“双证”的专业对口人员中录取。
  要结合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制度的改革,逐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为广大工人开辟岗位成才之路,形成激励工人生产、学习积极性的竞争机制。
  四、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和培训质量的提高。
  开辟多种经费来源渠道支持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要根据财力可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商同级财政部门逐步提高技工学校的经费标准,增加对就业训练中心的经费投入。在使用职业技术教育补助经费、贷款、享受免税政策等方面,要争取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与对其它职业技术学校一样,统筹安排。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内不属义务教育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可商同级物价部门制定标准,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
  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要在努力办好现有师资培训基地的基础上积极创建新的师资培训基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师资,特别是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要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制定考核办法,逐步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认真解决教师的待遇问题,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恢复“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津贴”的制度。
  要建立技工培训评估制度。根据不同培训目标,确定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评估标准。通过评估检查,促进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培训质量。
  充分发挥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及各级职业培训研究机构的作用,形成研究网络,总结、研究国内外职业培训先进经验,为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服务。
  五、在地方政府统筹职业技术教育中主动发挥劳动部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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