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通知
(劳培字〔19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教育)部门,总后勤部司令部:
一九九一年十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
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国发〔1991〕55号,以下简称《决定》),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关心和重视。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这一《决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重要性的认识。
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非常关键的时期。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是关系到我国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和下世纪经济振兴的重要措施。《决定》对指导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各级劳动部门要结合职业培训工作的实际,认真学习《决定》精神,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对“技术工人也是经济建设的重要人才”的宣传,逐步扭转社会上“轻工匠,重仕途”的陈腐观念和传统偏见。要从我国劳动力数量多、素质低,经济建设所急需的生产一线技术工人严重缺乏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推动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
二、积极贯彻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方针,把技术工人的培训放到突出的位置。
我国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工人培训。技工学校是我国培养后备中级技术工人的主要基地。要认真总结技工学校的办学经验,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发挥其培养后备技术工人的骨干示范作用和多功能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后备技术工人培训规划,在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的同时,规划技工学校的合理布局和规模。要根据谁办学谁受益的原则,依靠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积极鼓励大型企业兴办技工学校、中小企业在行业指导下联合办学,进一步挖掘办学潜力,提高办学效益,以逐步缓解后备技术工人队伍与企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矛盾。
就业训练以培养初级层次后备劳动者为主,并组织转业培训。根据我国产业技术结构和劳动就业的实际需要,大量劳动者需要经过初级层次的培训进入生产岗位就业或重新就业。因此,就业训练是我国职业技术教育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层次和组成部分。各级劳动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就业训练工作。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就业需要扩大培训规模,加强定向培训;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培训目标,按初级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严格培训和考核,提高培训质量;要加强就业训练中心的建设和对就业训练中心工作的指导,促进就业训练工作与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职业介绍、待业保险、生产自救工作紧密结合;要继续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办学,共同做好就业训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