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发放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通知
(劳安字〔1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年来,我国客运索道业发展迅速,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由于安全技术及管理上的原因,索道站恶性事故时有发生,致使人员伤亡,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和乘客的人身安全,依据《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11号)的有关内容,现决定今年正式向全国各客运索道站发放《安全使用许可证》(具体办法及程序见劳安字〔1991〕11号文及本文附件)。
各地劳动部门及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要本着对人民负责,为企业服务的精神,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检验,秉公办事,做好索道站的安全审查验收工作,确保索道安全投入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