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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技字〔19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部门,有关研究机构、院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现将《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
             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保证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部制订标准的范围:
  (一)劳动安全卫生
  1.劳动安全及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
  2.工业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
  3.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安全技术标准和使用安全技术标准,安全附件安全技术标准;
  4.工矿企业工作条件及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标准;
  5.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
  6.气瓶产品标准;
  7.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二)劳动经济
  1.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2.因工伤残等级技术标准;
  3.工种分类和技术等级标准;
  4.劳动工资和劳动力资源技术标准;
  5.劳动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
  第三条 劳动部归口管理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国家标准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劳动部科技办公室具体组织编制本部的国家标准计划(规划),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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