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价值计算:
(一)固定资产原值的计价,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用基建投资、外资借款、勘探开发基金、储量使用费、油田维护费等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用专用拨款、专用基金和其他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计价;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计价(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由更新改造基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调出单位已提折旧列帐,其余为固定资产净值;
(4)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后计价,低于净值的,调入方应按净值入帐;
(5)其他单位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如联营双方按质论价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调出单位原价的,以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记帐;
(6)探井出油转作固定资产时,应按探井的有效井段和同一油田(或附近油田)生产井平均单位成本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同时按新旧程度估计已提折旧和净值。
(二)流动资产按实际帐面金额计算。
(三)无形资产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帐面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随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定价的资产;
(二)现已入帐的国有资产价值有错误;
(三)根据国有资产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对原国有资产的其中一部分拆除或报废的;
(五)对原国有资产扩建、改造的;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国有资产价值。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保值:指国家投入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在企业经营期间,得到合理、有效的维护、利用和更新,使国有资产原有价值不受损失,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使企业能够获得稳定的收入。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增殖,是在保值的基础上,企业主要运用国家交由企业自主支配的财力和自借自还的资金,通过资金的投入,形成新的国有资产。企业应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实现国有资产的增殖,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并增加企业的收入。
第四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按年(季)逐级上报国有资产报表,定期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分布、结构、变化及资产运营效益的情况。各单位在报送年度汇总表时,应附有编制说明和国有资产经营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