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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向石油系统以外单位出售国有资产,包括向集体、个体或其他所有制单位出售国有资产(包括折股出售);
  (二)实行联营、股份经营、兼并,以及中外合作、合资经营,破产清理,企业结业清理;
  (三)涉及产权变动的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工作由各企事业单位委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中心、会计师事务所等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资产评估的确认工作,由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及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评估结果,由各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超过上述规定的由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国家统一部署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另有规定时,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所需费用,由被评估单位在产权转让收入中扣除,无产权转让收入或实行联营、股份经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所进行的资产评估,其费用在各单位的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清查

  第三十六条 加强有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实行永续盘存和年终财产清查制:
  (一)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各级管理责任制,严格实物收发、移动手续,及时登记帐卡。各基层单位使用国有资产要做到管理定户、保管定人、设备定号的“三定户口化”管理;库存器材要实行定号定位管理;
  (二)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实物的单位,必须实行资产永续盘存和年终财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盘点,发现盈亏、毁损等问题,及时查明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保证各项资产的完整;
  (三)国有资产清查要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表相符,做到家底清楚;
  (四)国有资产的清查要做到: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状况、制造厂名、出厂年月、启用时间、企业编号及存放地点清楚。既要查明盈亏原因,又要查明闲置资产的情况,促进利用;
  (五)流动资产中的产成品、半成品、库存设备及材料等清查,要核对实物和帐卡,也要查明盈亏和多余积压物资,同时要核实半成品资金;
  (六)无形资产的清查,要分析核实无形资产投入情况,以及实际产生收益的分配情况,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三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要千方百计利用现有资产,积极平衡,调剂和处理不需用的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节约资金。

第九章 国有资产报废与核销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与核销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下列资产报废,须报总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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