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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要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集体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除单独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外,还要填报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产权登记表,并附送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要结合年终决算工作,每年填报一次。填报数据的截止日期一律以12月31日(器材为25日)24时为准。如果部分财产在规定截止期以后进行清查,盘点数也要推算到规定的截止日期。填报数据以财务部门上报的会计决算有关数据为准。发现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二十七条 产权登记的单位分立、合并、迁移、撤销、改变名称、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要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改变经济性质的,还要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或流失。

第六章 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调拨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出售给集体、个体及其他所有制单位(包括折股出售),发生产权变动时,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所有权性质虽未改变,但改变其占有、使用权时,必须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有资产调出、调入石油系统,或企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进行中外合资、合作、股份经营等经营活动时,报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机动设备要同时抄送总公司装备局;
  (二)国有资产在石油系统各企事业单位之间调出、调入时,报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机动设备调出、调入时,在报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的同时,抄报总公司装备局,并以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达的国有资产调拨单作为调拨依据;
  (三)国有资产在企事业单位内部调动时,由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内部调拨手续。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一般实行有偿调拨,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实行无偿调拨:
  (一)改变管理体制、隶属关系的;
  (二)企事业单位合并、分设或进行调整的;
  (三)支援新区建设,设备随建制调动转移的;
  (四)经国家或总公司批准调拨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的调拨管理工作,严格调拨手续,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

第七章 国有资产评估

  第三十二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防止其在流动中受损失,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在下列涉及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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