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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和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
  (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三)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从经营收入中提取,成本费用中列支和留用利润中建立的各种专用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
  (四)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车间、工厂、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内部积累的资金;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
  (六)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股份制企业的中方和持股方属于以上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产权,以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
  (七)其他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及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无主财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
  (一)国家及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实物、货币或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投资所创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其全民投资部分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有;
  (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
  (三)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国有的资产。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租赁给集体企业或个人经营等,都不得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二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或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他所有制单位、个人之间,发生涉及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争议与纠纷,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要经本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按照国家有关司法程序处理。

第五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他所有制单位,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审核工作,实行严格管理和审查。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审核工作,由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进行,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凡具备组织产权登记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一是必须有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二是必须配备与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数额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向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组织产权登记和审核工作的申请,经审查合格授权后,才能组织本单位产权登记和审核工作。对不具备资格的单位,由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其他具备资格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组织产权登记和审核工作,并按国有资产总额及总公司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产权登记表一式四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确认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总公司和各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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