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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十)参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审定,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经济效益进行检查,逐步建立健全产权管理和经营效益责任制,并监督实施;
  (十一)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指标,分析和考核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全部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负责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资产库,存放未使用、不需用和回收散失的资产。资产库要配备专职保管人员和维修人员,并配备心要的手段,加强资产的维护保养和修旧利废工作,充分发挥资产的效能。
  第十四条 建立经营、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制,在经营和使用者调动工作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办理国有资产的交接手续。
  国有资产经营者要保证国有资产补偿基金必须用于国有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作为国有资产产权收益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工作关系:
  (一)财务部门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国有资产价值形态的有关数据;
  (二)财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国有资产增、减变化资料,进行核算;
  (三)财务部门根据总公司固定资产分类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和净值进行总帐核算;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国有资产盈亏、报废进行审核,并提供有关资料,核算国有资产价值的变化;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来源和生产业务部门提供的国有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负责审查汇总,搞好资金平衡,编制全部国有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经主管领导及上级部门批准后,分别实施,并按季检查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企事业单位各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也是行使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的专职部门;生产、机动、物资、房产等业务部门按各自的分工,从以下几个方面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一)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实物的管理工作;
  (二)国有资产盈亏的审查,转移和报废时的技术鉴定工作;
  (三)国有资产的技术管理工作;
  (四)提供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

第四章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石油企事业单位由下列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其产权属于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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