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中方和持股方属于上述性质的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
第八条 国有资产按经济用途分为两类:
(一)经营性资产: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资产;
(二)非经营性资产:行政、科研、设计、教育等事业单位使用的资产。
第九条 国有资产不论分布在境内全民、集体或其他所有制单位,还是在境外任何单位,都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设立独立的国有资产专职管理机构,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具体规定如下:
(一)油田、管道、物探局等单位应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处,其所属主要二级生产建设单位应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科;
(二)建设公司、机厂、高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一般应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科;
(三)物资供销企业、中等专业学校、其他企事业单位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科,与财务科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拥有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财务、经济、工程技术等专业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办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
(二)根据国家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健全规章制度;
(三)管理国有资产的存量、增量;参与新增固定资产的点交验收和转资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批国有资产的盈亏、报废核销;对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权、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国家股权以及境外单位的产权加强管理,维护其权益不受损害;
(四)按国家规定对国有资产的产权进行界定、登记;审批和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转移事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及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有关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纠纷;
(五)组织国有资产价值的评估,并按规定程序确认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
(六)加强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促使其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七)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收入实施管理,并按国家规定监督、检查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
(八)负责国有资产核算工作,定期反映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净值情况,按期填报国有资产报表;
(九)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按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