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工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2月石油工业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油工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石油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物质基础,是石油工业生产建设的重要手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收益不受侵吞;合理配置和有效经营使用国有资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石油工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的职能,保卫国有资产权益不受损害;
(二)管理国有资产存量,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防止资产的流失;
(三)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逐步建立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方法。
第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是接受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代表。在国家和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负有占有、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全面责任。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
第五条 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总称。各石油企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资产,不分预算内外,不论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凡是属于国家和总公司及各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六条 石油企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实物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固定资产:符合国家规定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
(二)流动资产:国家核定拨入及企业自动增加的流动资金所形成的实物和货币;
(三)专项资产:由专项资金等形成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产;
(四)无形资产:依据法律规定应属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商标权,技术专利权等。
第七条 国有资产的价值形态:按现行会计制度反映在“国家固定基金”、“企业固定基金”、“国家流动基金”、“企业流动基金”、“基本建设拨款”、“特准储备基金”、“周转金”、“企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专用拨款”、“专用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等会计科目的资金总和为国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