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废止

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成立中外
 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1992>18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建设厅)、经贸委(厅、局),经济特区经贸委(厅、局):
  现将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制定的《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国家计委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颁发了计设(1986)840号文《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几年的实践证明,在我国工程设计领域开展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可以使我国的工程设计人员了解国际上通用的设计程序,逐步掌握国外先进的设计技术、设计方法,不断完善我国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在总结几年来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外国设计机构在中国境内与中国设计单位共同举办合营设计机构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设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含勘察)机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国家鼓励我国设计单位与外国设计机构合营,开展国际工程设计业务。
  二、为保证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设计质量,合营的中外双方都应具备较高水平的设计资格。
  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中方合营者,应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中方个人或个体企业及其他任何无设计证书的单位,不得与外国设计机构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
  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外方合营者,应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在国际设计市场上有较强竞争能力的注册设计机构或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三、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机构设立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以简称经贸部)负责审批,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设计资格由建设部负责统一审定和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