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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和发展房地产业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地必须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的规定审批土地,不允许将土地批准权限层层下放。要坚持由政府一支笔审批,由土地管理部门一家办理用地手续。对于下放权限、越权批地、多头批地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新批准用地中,非经营性用地,可继续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经营性用地,应以出让方式提供,并要更多地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减少协议出让的比例。
  各类开发区设立,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本着有项目、有投资、有效益才能办开发区的精神,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开发区建设要尽量少占用耕地。严格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如特殊需要,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起步区面积不宜太大。有投资项目的,按项目实际需要用地;没有投资项目的,起步区面积控制在0.5平方公里以内;暂不用的土地,应由被征地集体继续使用,防止撂荒晒太阳。坚持以项目带开发的原则,按项目审批用地。设立开发区的审批文件不能代替开发区用地的审批文件,严格按照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必须呈报国务院审批。各地要在近期内对开发区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没有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应补办审批手续;手续不完善的要完善;没有项目,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其用地一律收回;不补办手续,又不退还土地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三、加强政策引导,培育规范的土地市场
  根据国务院13号明传电报和61号文件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地产市场”的要求,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垄断。所有出让的土地,包括地块数、用地面积等都要纳入规划和计划。地价要合理确定,防止互相攀比,竞相压价的现象。出让合同要规定出让金支付期限和投资开发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的开发程度、投资额、转让条件等。如不能按期支付出让金和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违反合同规定经营土地或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者,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炒卖地皮、哄抬地价的行为,一定要采取措施加以限制。
  行政划拨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外交出让金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对补交出让金的,可采取让利政策,鼓励其走出让、转让的路子。要加快情理土地市场的工作、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自发交易行为尽快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凡土地权转让或因房产交易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依法进入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其流向及价格应遵循市场调节的规律。土地管理部门要研究加强宏观调控手段、健全市场监督机制的措施,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为培育规范的土地市场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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