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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和发展房地产业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制止乱占滥用
 耕地和发展房地产业有关文件的通知
 (<1992>国土法字第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2>13号)和《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是国务院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坚持土地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快发展房地产业采取的重大措施,对于强化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规范的土地市场,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13号明传电报和61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理解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
  国务院13号明传电报和61号文件是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国务院第55号、56号、73号令,国务院1990年4号、8号、31号文件之后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两个重要文件,体现了国务院有关土地方针、政策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强调了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新形势下,保护耕地资源,强化土地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我国人多地少、耕地极其宝贵的基本国情下,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十分惜和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坚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土地资源管理要与土地资产管理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当前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国务院13号明传电报、61号文件为一件大事来抓,广泛深入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和国法,增强全社会保护耕地、依法用地的意识,促进土地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城镇建设和开发区用地的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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