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已停止执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硅锰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12月4日 <1991>外经贸进出发第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有色进出口总公司:
近年来,我硅锰出口发展较快,尤其是对日本市场的出口增长更为迅速。目前,我硅锰对日出口约占该商品年出口量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但是,最近,日本铁合金业界要求限制中国硅锰进口并正式提出反倾销投诉。为了缓解矛盾,保证我对日硅锰出口有秩序地发展,特对硅锰出口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硅锰对日出口实行主动配额管理。年度配额总数及分配方案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根据日本市场情况和各经营单位出口实绩,向经贸部提出建议,由经贸部审批后下达。
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负责协调硅锰出口价格,制定出口价格方案。发证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出口协调价格和配额发证。
三、硅锰进料加工项目由经贸部审批,根据市场容量,严格控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