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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劳动法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三)
  会议还认为,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是当前劳动法制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切实落实法律、法规已赋予企业的自主权。与劳动工作密切相关的主要是用人权和分配权。各级劳动部门要逐层逐项地检查企业的权利是否真正落实,对中间环节的“截留”,上收或变相上收了的要尽快调整,还权于企业;针对企业行使自主权遇到的困难、障碍,主动采取措施,加强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二是尽快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今明两年重点修改完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劳动争议处理规定、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等法规。三是抓紧制定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急需的新法规。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精神的同时,抓紧制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在推广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分配制度的基础上,取得成熟经验后,把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方法、程序上升为法规。同时,研究制定有关职工工资保障、职业培训、工人考核等方面的法规。四是加强地方劳动立法工作。对一些条件尚不成熟、马上制定全国性法规困难较大的劳动立法项目,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根据立法权限,制定地方性劳动法规。
  (四)
  为了实现新时期劳动法制工作的目标任务,会议认为,各级劳动部门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劳动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法律历来是安邦治国的根本之道,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要充分认识加强劳动法制是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对转变行政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是劳动部门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措施。劳动法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是一项需要长期不懈努力,逐步加强和完善的基本建设。劳动法制建设是劳动工作的一项硬任务,任何轻视和削弱劳动法制建设的思想都是错误的,有害的。各级劳动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把劳动法制工作提到重要日程上来。不仅现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抓紧抓好,而且要一代一代地接下去,建立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制。
  第二,劳动法制建设要发挥中央和地方劳动部门两个积极性。劳动法制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劳动部门在劳动法制建设中担负着不同的职责,在立法、执法、监督、检查、宣传教育方面既有相同的任务,又有各自的侧重点,要上下一心,共同努力,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把劳动法制工作搞好。在我国劳动立法不健全、立法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和当前深化劳动制度改革过程中,加强地方劳动法制建设更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要切实加强对劳动法制工作的领导。在劳动法制建设中,首先,要牢牢地把握社会主义方向,全面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方针,坚定不移地体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形式,根据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特别是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要求,研究确定劳动法制工作的重点。其次,要重视劳动法制队伍的培养、教育。劳动法制工作人员除政治思想作风要好以外,要特别重视法律知识专业与知识条件。再次,要加强劳动法制机构和制度建设。劳动法制工作应由专门的机构管理,并在人员配备上和其担负的任务相适应。各级劳动法制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树立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在劳动部门起表率作用。各级领导对法制工作机构的各项活动要积极帮助,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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