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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检鉴<1991>282号)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国家商检局国检鉴<1991>275号文件要求,各局将开展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现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试行)》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试行)

  1. 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鉴定和损失鉴定。
  2.术语:
  2.1 财产:本规程中系指企业、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产权。包括:建筑物、设备(含办公设施及交通工具)、材料、产成品、土地和投资环境、商誉、整个企业等。
  2.2 外商投资财产:
  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等方式中,有关各方投入及/或积累的财产。
  2.3 鉴定:系根据所掌握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应用科学的方法,对财产进行定性、定量的说明和评价过程。
  2.3.1 价值鉴定:对外商投资财产的现时价值进行鉴定。
  2.3.2 损失鉴定:对遭受损失的财产剩余价值和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施救措施及清理现场等支付的合理费用等进行的鉴定。
  3. 鉴定程序
  3.1 申请鉴定
  申请人应向鉴定部门办理申请鉴定手续,填写申请书,列明鉴定目的、对象及要求。
  3.1.1 申请价值鉴定:
  申请人应提供其财产目录,报关清单、合同、发票、帐册、保险单及设备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
  3.1.2 申请损失鉴定:
  申请人除提供3.1.1中资料外,还应提供保险明细单、公安、消防部门的实情事故报告、财产损坏清单、施救维修费用清单、有关帐册单据或有关单位证明等。
  3.2 受理申请:
  鉴定部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所提供的各种资料。确认具备立项条件后,受理申请,并要求其保护现场或视情况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
  3.3 鉴定过程:
  3.3.1 拟定鉴定计划
  3.3.2 赴现场调研、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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