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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适当提高民航企业飞行技术人员职务工资最低等级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对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适当提高民航
 企业飞行技术人员服务工资最低等级问题的复函
 (劳薪字〔1991〕49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
  你局《关于申请适当提高民航企业飞行技术人员职务工资最低等级问题的函》(民航局函〔1991〕148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拟定的民航企业飞行技术人员职务工资最低等级标准(见附表),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民航企业飞行技术人员服务工资最低等级标准表

                      劳动部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七日
         民航企业飞行技术人员职务工资最低等级标准表

┌──────────┬────────────┬────────────┐
│       机型 │            │            │
│   工资额(元) │    大宽型机    │    中小型机    │
│职称        │            │            │
├───┬──────┼────────────┼────────────┤
│   │一级    │    198     │    175     │
│   ├──────┼────────────┼────────────┤
│ 飞 │二级    │    175     │    153     │
│ 行 ├──────┼────────────┼────────────┤
│ 员 │三级    │    118     │    112     │
│   ├──────┼────────────┼────────────┤
│   │四级    │    112     │    106     │
├───┼──────┼────────────┼────────────┤
│   │一级    │    175     │    153     │
│ 空 ├──────┼────────────┼────────────┤
│ 勤 │二级    │    153     │    132     │
│ 技 ├──────┼────────────┼────────────┤
│ 人 │三级    │    112     │    106     │
│ 员 ├──────┼────────────┼────────────┤
│   │四级    │     94     │     89     │
└───┴──────┴────────────┴────────────┘
  注:本表所列工资额系六类工资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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