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重新印发《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
(劳办培函字〔19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部门,总后司令部、总参军务部:
我部今年十月印发的劳培字〔1991〕14号《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因文中技师津贴标准有错误,现予重新印发。请将原发文件,自行销毁。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部门,总后司令部、总参军务部: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实施的《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的作用,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现对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师的考评与聘任
技师考评、聘任工作要执行国家和部委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评审、聘任,不能搞照顾和论资排辈。国家核定给地区和部门的技师比例限额和增资指标,是本地区、本部门的宏观控制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不能简单地平均分配下达。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现场(车间、工段)的实际需要,在评聘技师的专业(工种)范围内,按专业(特殊行业可按工种或岗位)设置技师职务岗位。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由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所在企业负责具体管理,并组织制定技师的工作职责。
二、技师的工作职责
技师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高难度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设备的调试维修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的工作;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方面应起骨干带头作用;在传授技艺(绝招)培养技术工人方面当好指导教师,并在生产过程中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定和有损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操作。
三、技师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