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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颁发《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3.证明灾害、事故发生后,为清理现场和整顿财产所支付的直接的合理的费用。
  三、品种、质量、数量鉴定,对机器设备的品名、型号、质量、数量、规格、商标、新旧程度及制造的日期、国别、厂家等进行鉴定。
  四、与外商投资财产有关的其它鉴定工作。
  第六条 申请财产的价值鉴定或损失鉴定时,申请人应向商检机构提供与财产的价值或损失有关的情况报告、单据、清单、帐册及其它必要的资料。
  申请人申请财产的损失鉴定时,应保持受损财产现状;对易扩大损失的财产,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
  第七条 申请品种、质量、数量鉴定时,申请人必须向商检机构提供与机器设备有关的清单、单证等资料。
  第八条 商检机构鉴定人员应遵循实事求是、独立鉴定、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进行鉴定,及时签发鉴定证书。
  第九条 商检机构签发的鉴定证书应当内容全面完整、结论正确,可作为对外贸易和司法、仲裁、验资等有关部门裁判、索赔、理赔或评估的依据:
  第十条 商检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财产的情况和资料负责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法律要求者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配合商检机构鉴定人员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费。
  第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财产的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资料,致使商检机构鉴定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鉴定人员有权拒绝鉴定,并收取必要的工作费用。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鉴定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鉴定失实或有意作虚假鉴定者,按照《商检法》的有关规定惩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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