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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颁发《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颁发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检鉴<1991>275号)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维护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国家商检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现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试行)》发给你们,在内部试行,请认真准备,结合本地情况,积极开展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附件: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试行)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维护对外经济、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外商投资财产系指: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等有关各方投入及/或积累的财产。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凭财产关系人/代理人、保险人、事故当事人及经济利益有关各方的申请或司法机关、仲裁、验资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指定或委托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工作。
  第四条 外资企业作价出资的机械设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向到货地商检机构申请品种、质量、数量检验。
  第五条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范围
  一、价值鉴定:对在买卖、合资、入股、保险、信贷、转让、清算等各类经济、贸易活动中财产的现有价值进行鉴定。
  二、损失鉴定:
  1.鉴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财产损失的原因、程度及剩余价值。
  2.鉴定因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事故扩大所采取的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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