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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1年10月21日 (91)财农税字第55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省(91)豫财农税字第45号《关于经济开发区内三资企业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政府所属机构,不属于“三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占)用耕地进行三通一平,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无论以后是否转让给三资企业使用,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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