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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
 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1年10月11日 <91>财农税字第53号)


大连市财政局:
  你市大财农税字(1991)186号文件《关于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公司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并由中方出面征地或占地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征用90.75亩土地作价入股,应依上述精神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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