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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桐木出口协调经营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已停止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桐木出口协调经营方案》的通知
 (<1991>外经贸进出出字第1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现将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桐木出口协调经营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十月七日

附件            桐木出口协调经营方案

  一、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简称商会)组建桐原木、桐板材出口协调经营小组(简称桐木协调小组),该小组在商会的直接指导下,由山东土产、江苏土产、安徽土产、河南土产、陕西土产、山西土畜、青岛土畜、河北土产、上海土产、浙江土畜、天津土产进出口公司及中国木材进出口公司组成。
  二、桐木协调小组负责出口经营的具体管理工作,对各省及有关经营单位的桐木出口价格、外销市场及客户予以协调,并对贯彻执行中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促进桐木有秩序地出口;组织国内外各项有关活动。
  三、桐原木、桐板材出口市场单一,由上述十二家公司经营,其他单位未经经贸部批准一律不得经营。
  出口经营中有关计划(含超计划)、最低出口限价、统计报表、成交合同等均应按经贸部及商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的生产桐木板材的三资企业应严格按经贸部对其出口许可证批文要求和依据批文核定的年度出口计划出口自产产品。其出口价格由发证部门在发证时核准。今后严格限制设立生产桐木板材的三资企业。
  五、桐原木、桐板材的最低出口限价,由商会根据桐木协调小组的意见报请经贸部(贸管司)核准后下达执行。特派员办事处要严格根据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计划、最低出口限价核发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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