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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劳薪字〔199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税务局: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注意总结经验,把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搞好。
  附件:1.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
     2.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报审表(略)
     3.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上缴税金测算表(略)

                 劳动部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五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59号文件精神,为了深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改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的县(区)以上〔含县(区),下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一)生产经营正常,上缴国家税收稳定增长。
  (二)管理基础较好,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三)由劳动部门管理工资基金,并能正确提供核定工资基数的资料和数据。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和实行个人承包、租赁以及减免税、税前还贷较多的企业,不得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其他行业和县(区)以下的集体企业一般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个别企业要求试行的,需经县(区)劳动局、税务局审核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税务部门批准,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实行挂钩。同时,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挂钩的形式
  (一)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挂钩。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税务部门批准,下列企业可实行复合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
  1.在较长时期内,生产国民经济急需、市场紧缺、品种单一的产品,有严格、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生产资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及产品销售量复合挂钩。
  2.在国民经济中急需发展,并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主要反映在工作量指标上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及实际工作量复合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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