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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规定的批复
 (国函<1991>63号)


经贸部 、外交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建议立即发布有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请经贸部、司法部立即对外公发布,并认真贯彻实行。
                          一九九一年十月五日

附件          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

  一、劳改产品系中国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组织犯人劳动生产的产品。
  二、中国司法部门根据中国刑法有关规定,对有劳动能力的犯人实行劳动改造。目的是教育和改造他们,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同时,结合劳动改造,对犯人进行职业培训,为他们刑满后的社会就业创造一定的条件。这与一九五五年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等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是一致的。
  三、参加劳动的犯人在劳动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与国营企业工作一样,享受相同的劳保福利待遇。
  四、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外贸公司不得收购劳改产品,也不得让其他贸易公司代为收购用于出口,监狱不得向外贸公司提供出口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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