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钨酸钠、钨酸钙出口管理的通知
(1991年8月29日 <1991>外经贸进出发第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五矿化工商会:
为保护钨资源,使钨制品有秩序、合理地出口,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文件的精神,现就有关加强钨酸钠、钨酸钙出口管理事项规定如下:
一、对钨酸钠、钨酸钙出口实行主动配额加许可证管理(许可证编码和发证单位另行通知)。发证机关凭经留部下达的配额发放出口许可证。
二、钨酸钠、钨酸钙出口由化工、五矿、有色进出口总公司及地方化工、五矿、有色进出口(分)公司经营。
三、五矿化工商会负责协调钨酸钠、钨酸钙的出口价格、市场、客户等,并向经贸部提出配额分配意见。
四、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钨酸钠 、钨酸钙按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