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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1991年8月15日 (91)财农税字第44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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