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进口自用洋酒问题的批复
(1991年8月12日 署监一<1991>1122号)
上海海关:
你关八月十日传真电报收悉。关于洋酒进口问题,我署署监一<1991>763号文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寄售进口洋酒、啤酒、饮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中明确“今后除寄售进口外,一律不再批准进口洋酒”。你关来文中提出的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为营业自用而进口的洋酒问题,经商经贸部研究认为,上述企业可自行组织进口本店餐饮业所需的洋酒,但不得在附设的商品部搞出售、批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