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准购证”申领程序。更新棉纺细纱机的企业将申领“准购证”的报告(应包括企业概况、实施方案、拟销毁旧设备型号和时间、购买新设备的定点企业和数量、资金筹措等主要内容)上报省级经贸委(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国家经贸委收到省级经贸委(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初审意见后正式出具“审核意见函”(有效期一年);企业凭“审核意见函”与定点企业衔接设备订购事宜;在设备发货之前,企业按规定报废销毁相应的落后生产能力;国家经贸委收到监销单后,核发“准购证”;纺机企业凭“准购证”并严格按其证上规定的设备型号、数量发货。
4、报废销毁落后棉纺生产能力由省级经贸委(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行统一监销。国家经贸委和省级经贸委(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派人到现场,监督企业对拟销毁的整机及其关键部件(车头、车尾、车面、龙筋、机架)进行拆除并彻底破坏,确保细纱机无法再度重新组装,并指定回收单位将报废设备回炉销毁,不得转卖。监销后,各有关方面在监销单(附件四)上签字并盖章,作为报废销毁落后棉纺生产能力的有效凭证。
5、新设备安装完毕,需由省级经贸委(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商国家经贸委后,到现场进行数量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上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6、棉纺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准购证”或未向持有“生产许可证”的纺机生产企业购买,均视为违规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按国办发[2000]40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气流纺纱机纳入棉纺总量控制范围。国家经贸委在年度控制额度内,对其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凡需国内采购该设备的,须经国家经贸委备案登记后,再凭“登记备案表”(附件五)到生产企业购置。
三、 进一步加强进口管理,严格控制棉纺细纱机进口
1、对气流纺纱机、喷气纺纱机等新型纺纱设备的进口实行总量控制。年度进口总量由国家经贸委提出,商外经贸部。
2、凡进口棉纺细纱机、气流纺纱机、喷气纺纱机等涉及棉纺生产能力的设备,都要经国家经贸委核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事宜。禁止二手棉纺细纱机、气流纺纱机、喷气纺纱机和落后机型的进口。
3、进口棉纺细纱机只能用于更新改造,不得新增生产能力。进口棉纺细纱机的企业在设备进关之前,要按规定程序销毁旧棉纺锭。对没有按照规定销毁旧锭的,均视为违规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按国办发[2000]40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 明确责任,加强督查,坚决查处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违规行为
1、根据《
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号)和国办发[2000]40号文件的要求,各级经贸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企业违规生产、销售棉纺细纱机,严格控制各类企业新增棉纺生产能力。凡涉及细纱机更新改造的项目,除按现行程序报批外,限额以下项目一律抄报国家经贸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