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节水型城市目标考核标准(略)
2、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2:
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由建设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组织。考核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并可根据情况纳入全国卫生综合治理检查。日常工作由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
二、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
《导则》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组织进行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并做好考核和上报工作。
三、参加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的城市应按要求填报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进行初步考核。
四、经考核后的城市,总分达90分以上的可命名为节水 型城市。
五、节水型城市每两年自行复查一次,复查结果于次年6月份前上报建设部、国家经贸委,每三年由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共同组织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撤消节水型城市称号。
六、节水型城市考核方法
1、听取申报城市有关负责同志的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的原始资料;
3、现场检查:(1)现场抽查节水型企业(单位)或节水型生活小区;(2)现场抽查公共生活用水单位;
4、组织评审合议,提出评审结果。
七、申报节水型城市提供的资料要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统计口径要统一,并应采用统计局或政府确认的部门所提供的资料,做为填报依据。
八、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包括:
1、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和实施方案;
2、申报节水型城市文件;
3、申报节水型城市汇报材料;
4、节水型城市考核评分结果;
5、城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