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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明确责任,加强配合,确保系统建设按期完成。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公安机关治安、信息通信、装备财务等多个部门。为确保系统建设按期完成,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职责,加强配合。治安部门要立即组织清理辖区内所有涉爆单位、涉爆人员的管理档案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记录,并确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将此类信息录入计算机;信息通信部门要保证各级公安专网的畅通,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的传递(一时无法连通的,可采取报送IC卡或光盘的方式定期上报信息);装备财务部门必须在2001年10月15日前,按照公安部确定的硬件配置标准(见附件二),为治安部门配齐系统建设所需的全部计算机硬件设备,并保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所需的经费及必要的办公条件。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并配合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研制单位,对辖区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软件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培训计划由部治安管理局另行通知。
  四、加强指导,主动协调,确保雷管编号和信息采集工作顺利进行。雷管编号工作是民用爆炸物品信息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息采集的重要源头。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公通字(2001)36号文件的要求,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迅速开展工作。省级公安机关要监督指导辖区内雷管生产企业尽快启动雷管编号工作,确保雷管编号及其信息采集系统建设任务按期完成;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要监督指导辖区内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企业建立雷管编号信息采集系统;县级公安机关要监督指导辖区内雷管使用单位建立雷管编号登记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使用IC卡及时采集雷管编号信息,所需IC卡由公安部负责统一初始化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向公安部申购,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事权分工制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为完成雷管编号及信息采集工作所需计算机硬件配置标准及软件参考报价见附件三。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立即转发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

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为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一、工作、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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