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1]74号 2001年9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6月4日,公安部会同国防科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工业雷管实施编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36号),要求以雷管编号为基础,尽快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现就在全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意义,迅速开展系统建设工作。对民用爆炸物品实施计算机管理,是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各环节管理责任,有效预防民用爆炸物品流失和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实现民用爆炸物品长效管理的重要举措。这一系统的建成并投入使用,必将促进对民用爆炸物品由传统管理方式向现代化管理手段的转变,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经常性规范化管理,大大减轻手工作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在预防和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抓住各级党委、政府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高度重视和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的有利时机,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迅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不等不靠,尽快实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
二、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规划,确保系统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加快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使民用爆炸物品信息化管理手段尽快为现实斗争服务,公安部决定将系统建设工作纳入治爆缉枪专项行动,作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说明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意义,需要投入的经费及产生的社会效益,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并选拔、确定有一定计算机知识和技能的民警具体负责系统建设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步实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成后,各地要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一),建立健全保障系统稳定运行的工作机制,规范系统信息采集、更新、维护和使用工作,及时发现、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系统可靠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