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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1]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随着《会计法》重新修订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中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考虑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正处于整顿规范期间,还不具备全面重新修订会计制度的条件。经研究并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农保机构的意见,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的部分内容作出调整和修改。
  一、记账方法。记账方法由原来收付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按照借贷记账法原则记账,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记账方法以及财政部统一要求的记账方法相一致。
  二、会计科目。科目、核算内容及含义与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基本一致的,采用社会保险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的名称,如现金与库存现金,债券投资与有价证券等。农保需要核算的科目内容而社保会计制度中没有或不一致的,继续保留。比如,农保基金需要核算的责任金、调剂金、应收利息、应付利息等会计科目。
  基金暂存款科目核算的内容调整为:对收缴的保险费,其中3%管理费部分记入“暂收款”科目,97%部分直接记入“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
  增加“其他支出”科目。该科目用于核算经批准调剂金(年终结转后调剂金有余额的情况下)弥补管理经费不足的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等支出。
  三、会计报表。农村养老保险会计报表做相应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明细表增加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应付利息及相关科目的结转情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活动情况表改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产负债表。
  四、经费账户。经费账户的会计核算参照事业单位统一会计核算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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