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供港食用动物药物残留检验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1]638号 2001年12月21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总局与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2001年第44号公告规定,做好供港食用动物药物残留检验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供港食用动物药物残留的控制和检验监测工作,于近期深入广泛地开展一次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养殖和进出口企业对此项工作的认识。
二、对照香港提出的7种禁用药物名单及第一阶段实施管制的10种药物名单,对所有供港食用活动物的注册或登记备案的饲养场的药物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和清理,严禁供港食用动物注册或登记备案的饲养场存放和使用上述7种禁用药品,其他药物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并在有关检验检疫监管手册中登记。同时在检验检疫监管手册关于药物使用情况中添加“停药时间”一栏,以便监督各养殖企业执行停药期的规定。
三、严格按照《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5号)的规定,对所有供港食用动物饲用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只有符合要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方可用于饲喂供港食用动物。
四、严格执行总局《供港澳食用动物药物残留检验监测方案》(见附件一)。在新规定实施初期,各局应在对本地区饲养场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大抽样的数量和抽样频率,尤其是对7种禁用药品的检验和监测;要加紧购置检验监测所需设备和试剂,保证检验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尚不具备对某些项目检测条件的检验检疫局,可以委托中国商检研究所和广东、深圳等局进行检验。各局应将每年供港动物的药物残留检验监测报告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五、总局已经就供港食用动物的卫生证书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请各局按照所附证书格式及评语(见附件二,水生动物的证书评语正在与港方协商之中)出证。
六、供澳门食用动物检验检疫和药物残留监测参照供港食用动物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
供港澳食用动物药物残留检验监测方案
一、目的。
为确保供港澳食用动物的安全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发的《公共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第139章)的要求,制定本检验监测方案。
二、本检验监测方案适用于所有供港澳食用动物。
三、检验监测的药物:
(一)禁止使用的7种药物:盐酸克伦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氯霉素Chlo-ramphenicol、阿伏霉素Avoparcin、已二烯雌酚Dienoestrol、已烯雌酚Diethylstilboestrol、已烷雌酚Hexoestr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