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废止《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2002年7月5日 司发通[2002]56号)
一、概述
(一)司法鉴定文书的概念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后制作的规范化文书的总称。
(二)司法鉴定文书的特征
1制作主体的特定性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制作。
2制作程序的合法性
司法鉴定文书的产生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司法鉴定程序等有关规定。
3文书内容的科学性
司法鉴定文书阐明的是自然科学现象,是对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真实记载。
4文书形式的规范性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打印和版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司法鉴定文书分类
(一)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的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
1司法鉴定书(缩略语为“鉴”):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 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缩略语为“检”):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条 件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
3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缩略语为“证”):
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的基本条 件是: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