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
(环发[2002]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面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促进小城镇环境建设,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现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是在各地自发组织、不断深化基础上进行的一项全国性创建工作,是农村环保工作一个重要载体和组织形式。各地应高度重视,积极引导,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不断把创建活动引向深入。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2002年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截止时间为2002年9月30日。
附件: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
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是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大措施和重要载体,也是促进小城镇环境建设,提升其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组织形式。为规范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范围,包括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和乡。
二、申报条件
1、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并设专门的创建办公室。
2、编制环境规划并批准实施。
3、提交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附录一)的各项要求。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按照自愿原则,对照《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经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的乡镇,可以提出申报。
1、申报程序。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批准,由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批准后,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申报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录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以及县(市)、市(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核准的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