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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三)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按照审计报告准则的要求,采用新的审计报告格式出具审计报告。

  由于上市公司2006年度的会计报表仍然按照原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编制,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时,仍需提及上市公司编制会计报表时适用的企业会计制度,可不提及“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准则的要求,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比较数据是否正确列报。

  (四)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准则的要求,形成明晰的审计工作记录。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应当在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档。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订政策和程序,使业务工作底稿保存期限符合准则的规定。对于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至少保存10年。对于执行原准则形成的永久性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新审计准则的要求,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保存,也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永久保存。

  (五)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与治理层沟通准则的要求,就自身责任、独立性、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以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直接沟通。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修订并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内部独立的机构或人员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注册会计师只有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完成,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三、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注册会计师在贯彻实施审计准则体系时,还应掌握相关部门发布的贯彻实施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的文件,及时更新清理法律法规资料。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4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的通知》(会协[2006]72号),我会清理了自2007年1月1日起需要废止的相关文件(见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准则时应当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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